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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宜兴市医疗救助办法》出台 具体内容介绍

作者:旧梦|▏ 2020-11-06 17:00:12 无锡家整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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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宜兴市医疗救助办法》出台,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,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《宜兴市医疗救助办法》的详细内容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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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宜兴市医疗救助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出台!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!主要内容如下:

1、救助对象

重点救助对象——

最低生活保障对象;

特困供养人员;

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;

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;

重点优抚对象;

困境儿童;

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。

拓展救助对象——

重点救助对象以外的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;

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》,且登记为一级、二级的肢体残疾、智力残疾、精神残疾和视力残疾的重度残疾人员;

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、1.5倍以内的年满60周岁(含)的老年人,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,大重病患者;

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。

医疗救助将以医保结算年度为救助年度,采取参保资助和医疗费用救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。其中,参保资助将对重点医疗救助对象、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,参加宜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,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;其他医疗救助对象的参保个人缴费补贴标准,按无锡市相关规定执行。

2、医疗费用

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,在基本医疗保险、职工补充医疗保险(公务员医疗补助)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按规定结付后,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(以下简称个人负担部分)按一定标准予以救助,医疗救助的年度最高限额为30万元。

其中,门诊医疗费用年个人负担部分累计1000元(含)以内的给予80%的救助,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给予70%的救助;患门诊特殊病种的救助对象,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和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给予85%的救助;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,个人自付费用超过政策范围内住院总费用10%的,超出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补偿

3、特别注意

医疗救助对象发生的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,不列入医疗救助范围,合规医疗费用范围参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规定执行。

医疗救助对象不得因具有多重身份重复享受待遇;丧失相应救助对象身份的,原则上次月起不再享受医疗救助待遇。

救助对象住院治疗期间,丧失救助对象身份的,当次住院仍按原救助对象类别享受医疗费用救助待遇;在住院治疗期间取得救助对象身份的,当次住院起即可按相应救助对象类别享受医疗费用救助待遇。

此外,医疗救助对象因特殊情况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,由本人提出申请,经医疗救助相关职能部门会商后进行补参保,并享受当年度基本医保及医疗救助相应待遇。

自《办法》正式施行起,原《关于认真落实慈善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》《宜兴市开展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实施方案》《宜兴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实施办法》同时废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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